論共同著作之著作權侵害──以我國學術共同著作之實務為中心
王奕晟*



第一章           楔子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摘錄自本學期公法科際整合專題研究一期末報告
程序與權利──以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之民眾參與為中心 目錄壹、前言貳、程序基本權(略)參、我國環境影響評估裁判之民眾參與一、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一)概說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Neben dem Freiheitsprinzip wird das Privatrecht auch noch durch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getragen. Das aus der katholischen Soziallehre stammende Subsidiaritätsprinzip weist die Regelungsbefugnis und die Verantwortung grundsätzlich der kleineren sozialen Einheit(Einzelperson, Familie) zu und gewährt den größeren sozialen Gemeinschaften (Gemeinde, Staat) eine Kompetenz nur insoweit, als die kleinere Einheit die betreffende Angelegenheit nicht sachgerecht lösen kann.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begründet mit dem Vorrang der kleineren Einheit auch den Vorrang des vom Individuum geprägten Privatrechts vor dem durch das Allgemeininteresse beherrschten öffentlichen Recht.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reicht aber über das Privatrecht hinaus und beeinflußt auch die Kompetenzverteilung innerhalb des Rechts, indem die kleinere Einheit der Gemeinden in ihrer Selbstverwaltung gegenüber der großeren Einheit Staat geschützt wird(Art. 28 GG), im foderalen Aufbau die Länder die grundsätzliche Zuständigkeit gegenüber dem Bund(Art.30,70,83 GG) und im europäischen Bereich die nationalen Mitgliedstaaten vor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haben(Art. 5 EGV).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之行為,為刑法所規定之性交,此觀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即明,是被告以手指進入甲女之陰道,所為屬性交無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項但書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則被告所犯上開罪名,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221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聽一次,哭一次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oll.jpg




【玻璃娃娃案】 [1]
◎本案事實:
  
  原告之子顏旭男因為先天性染色體異常,因此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因此無法行走,行動不便,且患有該症之人,全身骨骼忍受外力衝擊的能力較正常人差,即使是輕微的碰撞,也會造成嚴重的骨折,故需要小心避免碰撞。經「臺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照臺北市88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之程序,分發至臺北市私立景文高中(本案被告之一)資處科就學,為該校2年級學生。
  
  事故發生在民國89年9月13日下午1時40分,當天顏姓少年的班級下午表訂於操場上體育課,然而因為下雨,所以該班體育老師白秀蓮便將上課地點改至該校謙敬樓地下室,而原本並不需要上體育課的顏生在同班同學之詢問下,表示願意前往地下室,由於平日協助顏生之孫逸民同學請假,嗣後,陳易靖同學(本案被告之一)詢問顏生是否願意讓他抱下樓,顏生說「好」,陳同學始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但在陳生抱負顏生時,因為該校並未設置完備之無障礙設施,由於下雨之故,樓梯地板溼滑,導致陳生在過程中自樓梯上滑落,進而造成顏生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
  
  事發後,顏生經同學立即送至該校醫護室,而該時身體並未有明顯外傷,尚與老師及同學交談,意識清楚,一再向導師楊明峰(本案被告之一)要求切勿處罰陳姓同學,不希望陳姓同學因此受罰。另外,該校亦立即通知醫院救護車到場,並去電告知顏生家長,顏父顏貞祥指示不要救護車送,其大約十分鐘後即到達,故該生導師始告知救護車人員,並將之予以遣回。該生家長約於50分鐘後始到學校,校護曾向其抱怨為何如此遲至,該家長表示是自己沒說清楚,而在期間,顏姓少年的意識仍然清楚,且有提到腳痛,經校護檢查仍無外傷。後來經家長自行於當日下午3時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8時20分不治死亡。
  
  顏生之父母因而起訴陳生及陳生之母、白師、楊師、景文高中請求連帶賠償,前後共有四則判決: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359號判決(93.04.09):
   原告之訴駁回。 
(二)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433號判決(94.08.24):
   改判原告一部勝訴(陳生及陳生之母、景文高中),一部敗訴(白師、楊師)。 
(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94.12.29):
   廢棄二審判決改判原告勝訴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四)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號判(95.07.18):
   改判一部勝訴(景文高中)、一部敗訴(陳生及陳生之母)。全案定讞。 
  
◎本案爭點:








1.本案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2.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無障礙校園措施、未對顏生進行個別化教學,應負如何之侵權行為責任?
3.侵權行為人應盡之注意義務為何類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無輕重之分?
4.陳生在學校生活中幫助顏生之行為,是否成立契約?若不成立契約,是否該當無因管理?若成立契約,是僱傭抑或委任?
5.校長胡樹斌之行為是否依照民法第28條使景文高中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應將胡校長列入被告?
6.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競合關係如何調適?




◎綜合評釋:
 
  本案終局結果,僅由景文高中負擔終局賠償責任[2],實乃典型學校責任之案例。扣除原審即認定與顏生之死無過失亦無因果關係之白老師、楊老師,最大爭議點在於好心的陳同學是否必須負擔侵權行為責任,做好事的人是否應有「好撒馬利亞人(Good Samaritan)」[3]法理之保護?在高等法院做出第一次判決時,曾引起滔天巨浪,輿論曾給顏生家人莫大壓力,而單親之陳生亦不好過。
  
  最令人不解者,為何顏家「為了一個真相」,即便法官曉諭是否撤回對陳生之告訴,顏家不予回應。由判決內文來看,法官曾詢問顏父提告陳生之動機,顏父之言似乎以為若係平常協助其子之孫同學所為,則不予提告;之後始知非孫同學而係陳同學,甚至在給媒體之聲明內,形容陳生「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4],因而提告。最後證明陳生並未如此一般,而景文高中亦改善無障礙措施並賠償顏家,全案以喜劇收場。
  
  撇開當初顏家提告陳生之動機與心態不論,純以法律觀點省視全案,則有許多爭點值得討論。
  
  本案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請求被告賠償,惟依照學者分析,無論是被告和請求權基礎,容有再為討論之空間,以下為討論方便,茲以被告主體為區分,佐以上述爭點,省略不構成侵權責任之白師、楊師,以學說認為正確之探討結果,循序討論之。
1.原告與被告景文高中、胡樹斌校長間,依照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2項、第191條請求損害賠償(ˇ):
  
  實際案例中,原告並未以此組合主張,而主張陳生與景文高中間成立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故未在被告欄增列胡校長。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指出景文高中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身心障礙保護法第23條[5]),且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10條[6]規定,應成立身心障礙者之體育特殊教育班,並對其實施個別化教學,以上規定皆為保護他人之法律,胡校長違反第184條第2項、第28條,且景文中學之行為與陳生之過失行為係造成顏生死亡之共同原因,故依照民法第185條判決原告此部勝訴。
  
  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時,針對胡校長是否有該校之代表權存有疑義,就此,胡校長雖然並非景文高中董事,但是否具有代表權,並不以具有董事身分為必要[7],而私立學校法第54條[8]規定校長應具有代表權,是故原告依照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2項向景文高中與胡校長請求損害賠償,應有理由。
  
  又景文高中未依法設置無障礙措施,應該當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行為責任,惟原告未就此主張,法院亦無就此於以闡明。
  
2.原告與被告陳生及陳生之母間,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請求連帶賠償責任(O):
  
  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認為陳生出於熱心自願照顧顏生,其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陳同學明知顏生有成骨不全症,竟未注意樓梯溼滑,應謹慎從事而不甚跌倒,認為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原告請求陳生及陳生之母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賠償損害,尚屬正當。
  
  誠如最高法院與孫森焱教授批評,「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究係何指?孫教授更指出,依照我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865號判例,針對民事注意義務之基本概念,分有抽象過失責任(善良管理人)、具體過失責任(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與重大過失責任,根本沒有所謂「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孫教授援引中國大陸民法學說,其一般過失為德國民法之抽象過失,孫教授批評高等法院第一次判決敢是依照中國大陸民法作成判決?
  
  廢棄後高等法院做出更審判決,指出侵權行為之所以要求行為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蓋自被害人立場言,經法律承認之權益應受保障。侵權行為制度既以填補損害為目的,為維持社會的共同生活,自有必要要求行為人負擔抽象過失責任,方可保障一般人的權益不致任意受侵害。雖然如此,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仍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由此觀之,注意能力不及善良管理人之程度者,令其負抽象過失責任,已逾越加害人所能注意之能力範圍,與負無過失責任無異。本案中陳生基於熱心,主動負責推送抱負顏生,嗣並單獨抱負顏生下樓梯,均係「無償」之行為。按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無償協助,得參酌上開立法之精神,自應從輕酌定陳姓同學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孫教授指出該判決關於未成年人的過失責任論述固無不合,但既然認為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法院即無從輕酌定之餘地,此處論據孫教授不贊同之。
  
3.陳生在學校生活中幫助顏生之行為,是否成立契約?若不成立契約,是否該當無因管理?若成立契約,是僱傭抑或委任?
  
  景文高中若指定孫同學照顧顏生,今日若是平日服務顏生之孫同學抱負之,就孫生之侵權行為,景文高中依照第188條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但本案非此,而係陳生得到顏生之允諾,兩人間是否成立契約?有肯、否見解。若採否定說,黃立教授認為陳生和顏生之間不具有委任關係,因為陳生才16歲,依照民法第79條,陳生和顏生間之契約也是效力未定,陳生之母不可能承認,故兩人之間僅成立好意施惠關係(Gefaelligkeitsverhaltnisse),並無契約上受拘束之意思存在,也不可能有所謂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這種情形通常也不構成侵權行為。陳生之行為乃無因管理,其注意義務之標準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35條,而採具體輕過失,由陳生自己也跌倒受傷來看,他並無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故陳生成立適法無因管理。
  
  若採肯定說,如孫森焱教授、郭玲惠教授[9],本說認為抱負同學去上課之行為,依照民法第77條但書,按諸社會通念並無逐一尋求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可之理,故成立契約。然契約之性質為僱傭還是委任?僱傭是以給付勞務為契約之目的,且為有償契約;委任是以處理事務為契約之目的,亦得為無償契約,從而定性為委任契約。因此,陳生只要負民法第535條具體輕過失責任即可。
  
4.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競合關係如何調適?
  
  此項論據未見於本案二、三審判決。蓋民法第184條與契約責任(如民法第535條)是為請求權競合[10],若認為原告依侵權行為訴請被告損害賠償,法院認為被告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民法第535條將形同具文,所以早期實務採法條競合說,如最高法院22年度上字第1311號判例[11]意旨,類此情形乃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只能承認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民法第535條),不得主張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
  
  近期採請求權競合說,乃認為一個具體事實同時具備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時,其所產生兩個請求權得獨立併存,債權人不妨擇一行使,其中一個請求權若因達到目的以外的原因而不能行使,則另一請求權仍猶存續。學者建議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12],認原告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但陳生之注意義務應以第535條具體過失責任判斷之。



[1] 採侵權行為探討者,參孫森焱,侵權行為行為人之注意義務,裁判時報第1期,2010年2月,頁44-49;郭玲惠,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2006年8月,頁10-11。採無因管理論者,參黃立,玻璃娃娃案的民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5期,2006年7月,頁14-15。 
[2] 玻璃娃娃案 景文與家屬成立百萬元獎助學金,大紀元,2006年8月15日,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6/8/15/n1421924.htm(瀏覽日:2010/4/27) 
[3] 好撒馬利亞人(The Good Samaritan)是基督教文化中一個很著名的成語和口頭語,意為好心人、見義勇為者。該寓言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影響是,許多國家制定了好撒馬利亞人法,用立法手段保護做好事的人。例如在美國和加拿大,急救人士在搶救傷者過程中或其後對方死亡,可以運用此法案撤銷死者家屬對治療者的法律起訴,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
[4] http://blog.roodo.com/tomlinfox/archives/433198.html(瀏覽日:2010/4/27) 
[5] 即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0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6] 各校體育課之編班與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體育課之教學除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得採另行編班(組)方式,每班(組)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二、身心障礙或經醫師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三、各班(組)每週之體育課以隔日編排為原則。 
[7] 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74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4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533號判決。
[8] 今已移列同法第41條第3項: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9] 郭玲惠,玻璃娃娃事件之侵權責任,月旦法學教室第46期,2006年8月,頁11。惟該文認為成立委任契約,討論注意義務程度應依照民法第535條討論之,卻同時混論侵權行為,在方法論上顯有問題(契約法與侵權法混為一談),參酌時不可不慎。 
[10]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一般侵權行為,1998年9月,頁85以下。 
[11]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1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2009年2月,頁594、597。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一般侵權行為,1998年9月,頁290-291。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f_230390_1.jpg
本文部份參酌最新修法(99年底通過教師法第14條之3狼師不得支領半薪)予以修正與改寫,詳見王奕晟,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事由之立法評析,國民教育月刊,第51卷第2期,2010年12月,頁71-82。
狼師再見── 論性侵害作為教師當然解聘事由之相關議題*
王奕晟**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人生中第二次犯太歲(出生年不算)。今年輪值的太歲星君為「鄔桓大將軍」,又名鄔橘,手持仙草。 元代新昌(今浙江省新昌縣)人。
  
  「鄔桓大將軍」自幼好學,有志向,重品節,處處節約,常常施捨幫助他人。 宣德年間( 1426-1435 年),「鄔桓大將軍」任職溧陽縣縣丞(今江蘇省溧陽縣)。在任內,濟弱扶傾,不懼怕惡勢力,敢打老虎,去除腐敗,減少弊端,於是,溧陽的官吏們不敢造次,百姓也安居樂業。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其實會放在這首歌是前陣子看到某偶像劇才聽到的(台視三立新戲「第二回合我愛你」(陳怡蓉、宥勝主演),好看,推薦!)在戲劇裡面是回憶往事時搭配了這首歌,於是我在youtube找到了這首歌,特此分享。
    最近的人生目標有點茫茫然。去年不曉得自己的大學成績竟沒有被官司過度影響,還有資格可以再推一次時,莫名的鬥志讓我生出了四萬字的論文。最後換得了什麼呢?備取一,一半的肯定,差一點就可以扶正的尷尬位置。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玫 瑰
演唱:劉子千
作曲:劉子千 作詞:劉家昌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den1125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