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共同著作之著作權侵害──以我國學術共同著作之實務為中心
王奕晟*


第一章           楔子


第二章           我國著作權法之共同著作
  • 第一節        概念緣起
  • 第二節        比較法之觀察
     第一項     美國
     第二項     日本
     第三項     德國
  • 第三節        我國著作權法共同著作之要件分析
     第一項     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
     第二項     須創作之際有共同關係
     第三項     須著作為單一之型態,個人之貢獻不能分離個別的加以利用
  • 第四節        共同著作權利內容與權利行使
     第一項     共同著作之權利歸屬
      第一款 應有部分之歸屬
      第二款 共同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或死亡而無人繼承之權利歸屬
     第二項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第三項     共同著作權利之行使
第三章           共同著作與其他類似概念之比較
  • 第一節        共同著作與結合著作之區分
  • 第二節        共同著作與衍生著作、編輯著作之區分
第四章           學術共同著作之實例探討
  • 第一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8號民事判決
     第一項     案例事實
     第二項     有關共同著作之論述
  • 第二節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第一項     案例事實
     第二項     有關共同著作之論述
  • 第三節        判決簡評
第五章           結語
 
參考文獻
 
關鍵字:共同著作、著作權歸屬、結合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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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本學期公法科際整合專題研究一期末報告

程序與權利──以環境影響評估法制之民眾參與為中心
 
目錄
壹、前言
貳、程序基本權(略)
參、我國環境影響評估裁判之民眾參與
一、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
(一)概說
(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目的與意義
(三)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程序機制簡介
(四)保護規範理論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操作
二、環境影響評估裁判之回顧與評釋
(一)【台東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
(二)【湖口垃圾轉運站環評案】
(三)【中科三期環評案】
(四)綜合評釋
三、小結
肆、環評法上之民眾參與程序──比較法之觀察(略)
伍、結論
參考文獻
關鍵字:程序基本權、環境影響評估、保護規範理論、民眾參與
 

壹、前言

  基本權的保障,為憲法規範所由存在的基礎,惟其理念與內涵隨著時代巨輪的滾動,而有所變遷與增益。當今憲法理論,無不集中於如何使基本權利獲得最大的保障與實現,而在各種保障機制中,以「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基本權,在多元利益雜陳、實質標準難覓的今日,顯得格外重要[1]。源自英美法系的正當法律程序,已明文在美國憲法增補條文第五條,賦予其(依附性)權利之地位,但以德奧為首的大陸法系國家,並無正當法律程序的單獨憲法條款以資依憑,雖然亦有若干以正當程序保障人民權利之理念,但能否如英美法系般賦予其權利之地位?已有疑義,從而,產生「重實體而輕程序」之弊病。誠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指出「縱令實質正當亦不可取代程序合法」,點出了正當法律程序在我國的重要性,足見正當法律程序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影響甚鉅,惟程序與權利之關係為何?程序到底是不是權利?即有探討餘地。

  程序與權利之關係有許多實例可供探討,惟為使焦點集中,本文擬以環境影響評估程序中之民眾參與為討論焦點。在環保與經濟發展衝突時,執政者常高揭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意旨,信心宣示兩者可以相輔相成,環境基本法第三條更稱:「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但事實上往往非此,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似乎高於環境保護。尤在過去,基於國人「重視實體結果而輕忽程序」的「務實」民族性,在程序文化與程序法制都未建立之情況下,原本程序理性對於未知困境的潤滑機能,便顯得隱晦不顯[2],從而,人民的「程序參與權」也無由而生。慶幸近年來人民的「環保意識」逐漸高漲,行政法院進而肯定人民有參與環評程序的權利,本文簡介我國之環評制度後,並將分析這幾則令人激賞的劃時代判決。

  惟現行環評制度問題叢生,縱使法院肯定人民有「程序參與權」,產生的環境保護效果仍屬有限,行政機關依然我行我素,濫用環評制度。若要終結此弊,除了人民的環保意識要更加強烈外,外國先進法制亦是值得效法的對象,本文擬透過比較法的分析,闡述自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以來對於環評制度的正增強結果,希求對於美麗之島──台灣的環境保護,有所助益。



[1]  李建良,論基本權利之程序功能與程序基本權-德國理論的借鑑與反思,原發表於:憲政時代,第29卷第4期,2004年4月,頁481-540;收錄於氏著,人權思維的承與變—憲法理論與實踐(四),新學林出版,2010年9月,頁205-270。

[2]  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自版,1993年4月初版,頁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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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ben dem Freiheitsprinzip wird das Privatrecht auch noch durch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getragen. Das aus der katholischen Soziallehre stammende Subsidiaritätsprinzip weist die Regelungsbefugnis und die Verantwortung grundsätzlich der kleineren sozialen Einheit(Einzelperson, Familie) zu und gewährt den größeren sozialen Gemeinschaften (Gemeinde, Staat) eine Kompetenz nur insoweit, als die kleinere Einheit die betreffende Angelegenheit nicht sachgerecht lösen kann.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begründet mit dem Vorrang der kleineren Einheit auch den Vorrang des vom Individuum geprägten Privatrechts vor dem durch das Allgemeininteresse beherrschten öffentlichen Recht.

Das Subsidiaritätsprinzip reicht aber über das Privatrecht hinaus und beeinflußt auch die Kompetenzverteilung innerhalb des Rechts, indem die kleinere Einheit der Gemeinden in ihrer Selbstverwaltung gegenüber der großeren Einheit Staat geschützt wird(Art. 28 GG), im foderalen Aufbau die Länder die grundsätzliche Zuständigkeit gegenüber dem Bund(Art.30,70,83 GG) und im europäischen Bereich die nationalen Mitgliedstaaten vor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haben(Art. 5 EG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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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之行為,為刑法所規定之性交,此觀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即明,是被告以手指進入甲女之陰道,所為屬性交無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項但書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則被告所犯上開罪名,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221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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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案】 [1]


◎本案事實:
  
  原告之子顏旭男因為先天性染色體異常,因此患有成骨不全症(俗稱玻璃娃娃),因此無法行走,行動不便,且患有該症之人,全身骨骼忍受外力衝擊的能力較正常人差,即使是輕微的碰撞,也會造成嚴重的骨折,故需要小心避免碰撞。經「臺北市特殊學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照臺北市88學年度國民中學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學生升高中、高職鑑定及安置簡章之程序,分發至臺北市私立景文高中(本案被告之一)資處科就學,為該校2年級學生。
  
  事故發生在民國89年9月13日下午1時40分,當天顏姓少年的班級下午表訂於操場上體育課,然而因為下雨,所以該班體育老師白秀蓮便將上課地點改至該校謙敬樓地下室,而原本並不需要上體育課的顏生在同班同學之詢問下,表示願意前往地下室,由於平日協助顏生之孫逸民同學請假,嗣後,陳易靖同學(本案被告之一)詢問顏生是否願意讓他抱下樓,顏生說「好」,陳同學始單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但在陳生抱負顏生時,因為該校並未設置完備之無障礙設施,由於下雨之故,樓梯地板溼滑,導致陳生在過程中自樓梯上滑落,進而造成顏生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
  
  事發後,顏生經同學立即送至該校醫護室,而該時身體並未有明顯外傷,尚與老師及同學交談,意識清楚,一再向導師楊明峰(本案被告之一)要求切勿處罰陳姓同學,不希望陳姓同學因此受罰。另外,該校亦立即通知醫院救護車到場,並去電告知顏生家長,顏父顏貞祥指示不要救護車送,其大約十分鐘後即到達,故該生導師始告知救護車人員,並將之予以遣回。該生家長約於50分鐘後始到學校,校護曾向其抱怨為何如此遲至,該家長表示是自己沒說清楚,而在期間,顏姓少年的意識仍然清楚,且有提到腳痛,經校護檢查仍無外傷。後來經家長自行於當日下午3時送至恩主公醫院急救後,因顱內大量出血,於同日晚間8時20分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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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份參酌最新修法(99年底通過教師法第14條之3狼師不得支領半薪)予以修正與改寫,詳見王奕晟,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事由之立法評析,國民教育月刊,第51卷第2期,2010年12月,頁71-82。

狼師再見── 論性侵害作為教師當然解聘事由之相關議題*

王奕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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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目


壹、楔子:問題提出


貳、監委、媒體插柳,立委成蔭:性侵害作為教師當然解聘事由之修法歷程

  一、修法契機
  二、修正條文及立法理由
  三、公布日期之爭議
  四、修正條文得否溯及既往?

參、 斬狼不除根,春風吹又生:修法前之實務概況

  一、新聞提要
  二、性平會與教評會之雙頭馬車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之處理機制
  (二)教評會權限過大之問題
  三、校園實務上之運作瑕疵
  (一)教師間官官相護之疑慮:組成、迴避、表決制度之不完美
  (二)飼老鼠咬布袋:停聘期間支領半薪之質疑
  (三)忍一時風平浪靜:以辭職(退休)方式規避責任之質疑

肆、 性侵害作為教師當然解聘事由之憲法正當性

  一、侵害憲法上之人格權
  (一)人格權定義及憲法基礎
  (二)性侵害與人格權之關聯性
  二、性侵害列為教師當然解聘事由之憲法正當性
  
  (一)狼師對於學生自我實現之侵害已欠缺保障其身分之正當性
  (二)與釋字第584號解釋有前科者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之比較

伍、後續之救濟問題──以公立學校教師為核心

  一、我非壞狼:教師之救濟途徑
  (一)救濟程序簡介
  (二)以誰為被告?提起何種類型行政訴訟?
  二、被害人之權利救濟:以國家 賠償為討論核心
  (一)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見解(97年重國字第8號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見解(98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
  (三)最高法院見解(98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

陸、結論

  一、加強性平會人士之調查能 力並提昇可信性
  二、尚須配套修法之建議
  三、重視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處理機制

柒、主要參考資料

  一、專書
  二、期刊論文

 

關鍵字:性侵害、法不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解聘、停聘、停職、不續聘、人格權、自我決定、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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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中第二次犯太歲(出生年不算)。今年輪值的太歲星君為「鄔桓大將軍」,又名鄔橘,手持仙草。 元代新昌(今浙江省新昌縣)人。
  
  「鄔桓大將軍」自幼好學,有志向,重品節,處處節約,常常施捨幫助他人。 宣德年間( 1426-1435 年),「鄔桓大將軍」任職溧陽縣縣丞(今江蘇省溧陽縣)。在任內,濟弱扶傾,不懼怕惡勢力,敢打老虎,去除腐敗,減少弊端,於是,溧陽的官吏們不敢造次,百姓也安居樂業。
  
  「鄔桓大將軍」任期屆滿,上千名百姓到官衙內要求鄔桓留任。 於是,朝廷升「鄔桓大將軍」為知縣,而為官也更加勤奮。不久,仙逝在任內。溧陽的百姓思慕鄔桓的恩德,久久不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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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會放在這首歌是前陣子看到某偶像劇才聽到的(台視三立新戲「第二回合我愛你」(陳怡蓉、宥勝主演),好看,推薦!)在戲劇裡面是回憶往事時搭配了這首歌,於是我在youtube找到了這首歌,特此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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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 瑰

演唱:劉子千
作曲:劉子千 作詞:劉家昌

哪裡有不謝的玫瑰 能永遠不枯萎
哪裡尋找到真的 相互真誠以對
時間不停留 光陰恰似流水
不把握只有後悔

別找太多的理由 也別說無所謂
沒有任何的原因 不真心相對
想想要看自己吧 是否慚愧
沙漠綠洲有雨水 別再錯過機會*

在我心裡的玫瑰 千年生命在輪迴
找到幸福之前 要期待美麗明天
世上還有溫暖 別裝著看不見
要擦亮那一雙眼

何必編織些理由 也不再不理會
不怪任何的原因 要真心面對
別讓自己的選擇 變成後悔
明天的太陽升起 別再錯過機會

不再輕嘆 沒有抱怨 世界上還有溫暖
找到之前 期待明天 有一道光明燦爛

*別找太多的理由 也別說無所謂
沒有任何的原因 不真心相對
想要看自己吧 是否慚愧
沙漠綠洲有雨水 別再錯過機會

*何必編織些理由 也不再不理會
不怪任何的原因 要真心面對
別讓自己的選擇 變成後悔
明天的太陽升起 別再錯過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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