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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律文化跨越時空的滄桑

-以晚清變法與戰後臺灣之法律文化為關注焦點-

兼評黃源盛先生《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

王奕晟*
  




要目

一、楔子

二、一脈相承的中華法系之傳統特色

三、晚清變法的紛紛擾擾

四、戰後臺灣威權體制下的法律文化

五、附論-解嚴後的臺灣法律文化

六、結語

 

一、楔子

  中華法系淵遠流長,考諸古籍,便可了解綦詳。從先秦以降,法制不斷地蓬勃發展,在唐朝時產生了粲然大備的《唐律》,之後迄至晚清修律變法以前的《清律》,大抵一脈相承。閱讀了黃源盛老師《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後,對於中華法系的傳統特色有了概要式的理解,至於繼受歐陸泰西良法之後,晚清修律所誕生的「混血兒」諸法,雖然因為清鼎顛覆而幾近「胎死腹中」,但隨著民國肇建後法規範的迫切亟需性,又再度「還魂」而來,最後跟著國民政府播遷來臺,使得繼受外國法後的中華法律文化,繼續在島國臺灣蓬勃發展。但礙於戒嚴統治,許多法律所要彰顯的特色與價值,解嚴之後才得以全面實施;更由於法律與道德的分道揚鑣之趨勢,特別是「刑法」,許多蘊含著中華傳統特色的「倫常條款」,也逐漸有除罪化的問題。故此,本文將發表筆者對於中華法律傳統文化的觀察,以及對於晚清修律變法的體認,兼評《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乙書;之後,再從傳統中華法律文化出發,檢視臺灣戰後戒嚴時期之法律文化,並附論解嚴後迄今的法律文化觀察,用以收結全文。筆者希望能用簡短的一篇文章,略古詳今地呈現出數千年來中華法律文化跨越時空的滄桑歷史。

 

二、一脈相承的中華法系之傳統特色

(一)概說

  拜讀了《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本書雖抽離自氏著之《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後半部,前半部另分為《漢唐法制的當代詮釋》,但僅得此次評論的《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乙書,即可嗅出傳統中華法系之特色,茲於下方略述。

  中華法系是當今法制史研究分類中,一個不能遺忘的要角,西元1904年日本學者穗積陳重的分類,即把「中華法系」和「羅馬法系」、「盎格魯撒克遜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蘭法系」,合稱「五大法系」。只是,賦有傳統中國濃厚文化特色的中華法系,在晚清繼受歐陸法系之後,產生了莫大之改變。而因此,當今世界所稱的「法系」,也僅稱「歐陸法系」、「英美法系」與「伊斯蘭法系」三大系統,而不把「中華法系」與之並列了。

  縱使繼受歐陸法系後,中華法系不再風光。可是,舊有的法律文化,在多次修律之中,仍隱隱約約地隱藏在六法全書的部分法條中,雖然傳統的內容大多消失殆盡,但精神在法律與道德逐漸解離的今日,仍未消失,此部分嗣後文再述。

(二)傳統中華法律文化的特徵

  依據氏著的《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該書第一章〈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與蛻變〉即開宗明義地指出中華法律文化的四大特徵,分別是(一)天人感通的法律基礎理論;(二)以刑為主的法典編纂體例;(三)以家族、倫理為本位的實質法律精神;(四)父母官型的訴訟觀與訴訟結構。而上述四大特徵,也隨著晚清遭受西潮衝擊,產生了「化學變化」,分別是:(一)由天人感通到人文實證;(二)由以刑為主到六法體例;(三)由家族、倫理本位到個人、權利本位;(四)由父母官型訴訟到競技型訴訟。這些當今社會的法文化特徵,藉由閱讀此章之後,對於數千年以來的中華法律文化,可以有個清晰的架構在腦海之中,真是令人倍感「法喜充滿」!

  所謂「天人感通」,講求的是人與自然的整合。氏著探討此特徵時,特別從思想淵源開始探討,並引證古籍,可以看見作者不僅在「法學」、「法史學」學有專精外,對於「哲學」、「文學」亦多有研究,令人讚嘆作者的博學多聞。所謂傳統中國的「天」概念,在中國哲學的探討中,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高高在上的「天」,如何與「人」發生關係?根據幼時所讀的《三字經》云:「三才者,天地人。三光者,日月星。」其中的「三才」[1],「天」乃萬物賴以生存的空間,包括日月星辰運轉不息,四季更替而不亂,晝夜寒暑都有一定的次序;「地」係指萬物藉以生長的地理條件和各種物產;「人」則是萬物之靈,要順天地化育萬物。故此,便可推知「天」與「人」的關係是多麼密切。

  中國古代「天」之觀念,作為一個原始觀念看,本以指「人格神」;孔子後,人文精神日漸透顯,在儒學中,人格神已喪失重要性。但由於習慣之殘留,孔子及其他先秦儒者仍然時時提到「天」,其中孟子更常說「天」,但已有不同。[2]到了周代,可以從《詩經》裡面,發現除了「人格天」的概念外,更發展出可以接觸到的「形上天」。如〈周頌‧清廟之什‧維天之命〉:「維天之命,於穆不已。於乎不顯,文王之德之純。」這裡的「天之命」,即是天之法則及方向,即所謂「天道」。由這幾句詩觀之,已由一般「天意」觀念轉為「天道」觀念;「天意」代表「人格天」,「天道」代表形上實體,亦即「無意願性」之「形上天」。[3]到了漢代,董仲舒實本於陰陽家言,言「天人相與」之論,主張則天為政,刑罰要順乎天時。雖然後代學者,對於漢代喜言讖緯、災異視為退化之學,但考諸中華法律文化時,若無此類思想,實難想像「秋冬行刑」制等理論究竟何在?此類宇宙觀的思想,更讓「天道」觀念深植民心,討罪用刑,立法制典,都必須本乎此而行,不僅賦予專制政權的正當性,更讓傳統中國的法秩序,得以一貫相承數千年。

  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帝制,經濟形態為農業社會,為鞏固政權,「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刑法特別發達。受儒家思想影響,「禮」的觀念為政教之本,儒家的「仁」、「義」、「禮」又是一貫,「義」乃作「正當」解,在專制政權底下,重「義」輕「利」,於是乎民事法無法發達。在繼受歐陸法之後,而民商法日益發達的今日,實在難以想像:如果現代社會只有「刑法」,會是什麼模樣?小小的民事問題就以「刑罰伺候」,真是恐怖到無以復加。

  在當代男女平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為核心價值的時代,難以想像古人為何遭受那麼多的不平等?原來,這就是家族、倫理本位所造成的現象,在當時,受傳統禮教思想之影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有各的本分要盡,在專制政權下,只強調是否順乎禮;至於「平等」思想,在禮教的大帽子下,幾乎奄奄一息,未見其有具體影響。

  至於「父母官型訴訟」,舊時有「申明亭」,今日有「調解委員會」,即便已改採「競技型訴訟」為主的當代,仍可看見舊時思想的殘留。「訟則終凶」的思想,仍普遍存在於社會當中,許多人對於法院可說是「敬謝不敏」。在訴訟形態方面,這是中華法律文化四大特徵內,「古今並存」最多的一個特徵,甚至可以說是唯一一個「兼容古今」的特徵,在我看來,這不失為一件好事,畢竟這個社會有太多紛爭,為了要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的和諧,「訟案」必生不窮;但是,若一再地往法院遞狀,不僅勞民傷財,更是耗時甚久,往往會產生「持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等語,故小型的民事糾紛,在「兩造有意坐下來好好談判」的前提之下,則可藉由「調解委員會」的管道,加以定紛止爭,這就是父母官型訴訟當代詮釋後的具體實益。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當代法律即便是繼受歐陸法系,但身為「混血兒」,仍有傳統中華法律文化的特色蘊含其中。尤其代表著傳統禮教思想的「倫常條款」,當今還存在於六法全書內,在法律與道德逐漸分道揚鑣之際,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茲於下節論述之。

 

三、晚清變法的紛紛擾擾

(一)概說

  晚清末年,清廷大權旁落,列強將中國視為肥羊,為利益渡海而來,在中國的軫域內盡情瓜分,連中國的司法權,都成為列強的俎上肉,中國人的顏面,可謂丟失喪盡。為了撤廢領事裁判權,晚清的修律變法,使得中華法系得以終結。學者稱為「中國法制近代化之父」的沈家本銜命修律,把西潮的先進思想,東漸到我國法律。作者是研究沈家本的大家,所以信手拈來,都蘊含著沈家本的精神,在《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等相關著作裡,展現出一個胸懷古今中外的賢者形象,讓讀者發現,原來當代臺灣的法治社會,就是由沈家本渠等之法理派傳入的進步思想而使然。學法至此,有如尋根溯源後,找到了當代現行法律的「源頭活水」而欣喜不已;讀者閱讀氏著之後,能夠探悉當時的禮法爭議,又不禁再度法喜充滿。

  晚清修律之際,改革與保守兩派相爭不下,所謂的「法理派」與「禮教派」,多次以自己的立場,論爭不已,以下,便針對兩派爭執不斷的幾個議題,作一簡單陳述,以便見其梗概。

(二)「通姦罪」的歸趨

  「無夫姦」的論爭,在晚清修律期間可是辯難猛烈。勞乃宣代表著傳統的禮教派,基於中國傳統社會賴以生存的根基為女德,而「無夫姦」的行為會引起家族的羞憤,以致於社會的不安,故強烈地要求把「無夫姦」編入治罪條文;而法理派則基於(一)此事非法律所能為力,應歸屬禮教、輿論的範疇;(二)習慣為任意法所採,刑法為強制法,不應有習慣者從習慣之文;(三)法律非道德,無夫姦乃道德家之言,道德事項不宜規定於法律之中;(四)情慾自由,非可強抑。故不主張把「無夫姦」編入為罪。

  結果換了時空,現在已經不在討論「無夫姦」到底要不要編入為罪,而開始在探討「通姦罪」到底要不要除罪化的問題,中華法律文化跳躍時空後,又可能跨出嶄新的一步了。百年前的禮教派,應該是作夢也想不到吧?

(三)「倫常條款」的存廢問題

  法律和道德逐漸分離,但在我國法律之中的「倫常條款」,仍蘊含兩者。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280條、281條、295條、303條、324條,就有針對「身分」不同,而加重其法定刑度,這些法律都是涉及和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有關的犯罪,顯示我國的孝道思想,縱使法體改為西律,仍以「混血兒」的形式,出現在我國的六法全書之中。

  晚清修律變法,和此節緊密相關者,如「子孫違反教令」的問題。在法理派認為,基於教育理由,應當除罪化,施以感化教育,這和當今對於青少年犯罪的處置方式十分相近;至於禮教派,則搬出了中國傳統浩典,認為如果除罪,將「大拂民情」,而且感化院要廣設不太容易。最後,由法理派獲勝。

  在法律與道德逐漸分道揚鑣之際,我國法律之中現存的倫常條款,或許有刪除的可能,但或許是刪了之後得不到太多的掌聲,所以仍繼續存在。在晚清時的論爭是為了捍衛傳統價值觀和革新的辯難,今日有關此等身分犯,為了捍衛傳統概念而保留的聲音日漸薄弱,反而或許是為了「立法利益」的需要性,而不見刪除,這應該就是不同時代的立法者,背後的立法與修法動機不同所導致的吧!

 

四、戰後臺灣威權體制下的法律文化

  「戰後」係指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起,而所謂「戰後初期」,則是從日本投降,直到1949年年底國民政府播遷來台的這段時間。筆者曾因應本校的通識課程要求,特別針對「戰後初期」的民主運動做了一些考察,所以本段將以我所熟悉的「四六事件」[4]為要角,談論一下戰後臺灣威權體制下的法律文化。

  「戰後初期」這是二十世紀以來,兩岸唯一融合未分裂的階段。回歸祖國懷抱的臺灣居民,在受夠了日本殖民統治的剝削以後,期待著不凡的新生活。而臺灣的學運,也並非要等到解嚴之後才大鳴大放,所以在此期間發生的「四六事件」,正是臺灣學運史上首開盛大規模先河的明證。不過當時的政府旋即以「高壓統治」澆熄了這波學運的火苗。

  民國三十六年底(1947.12.25)行憲以後,不久便因應共黨興起,而進入戒嚴時期。1949年,國民政府撤退來臺;5月19日,陳誠依戒嚴法發佈「臺灣省戒嚴令」,展開臺灣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這三十八年來,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許多部分蒙上灰塵,「棄之高閣」;凡是扯上「政治」問題,若有挑戰威權之虞,下場不是「悽慘」,就是「難堪」一語可以概括形容。

  當時,雖然不比傳統中國「朕即法律」的專擅獨斷,但是當局採用的「合法」形式加以「拘捕」,不過是一種「巧立名目」、「掩耳盜鈴」的手段而已。例如1960年的雷震案,是年10月8日下午宣判前,上午11時,蔣介石總統召集副總統等人在總統府內召開極機密會議,商討處理雷震案的方式。當時有甲、乙、丙三個腹案,經由會議在場人員分析利弊得失之後,蔣總統採取乙案,並做出「雷之刑期不得少於10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等指示,而當時的軍事審判法第160條規定:「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所以前面所述這個極機密會議,是個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故雷震因而入獄,是在政治力量的介入下,以「合法」的手段來「依法處置」的犧牲者,這些在解嚴後的當下,實在是難以想像。[5]

  在日據時期,是以一套以明治憲法為最高規範,由法律、敕令、律令、府令等等各種法規集合而成的「日治臺灣法體制」,戰後初期則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為最高規範,由法律、條例、命令、乃至於國民黨的決議等等各種法規範集合而成的「中華民國法體制」[6],臺灣的地位從「殖民地」、「中華民國的一省」,到解嚴前的「中華民國在臺灣」(雖是解嚴後的用語,但同樣適用於1949年底後的臺灣),究竟在法律文化上,有多大長進?根據蔣介石總統自己的說法,「臺灣光復以來,司法並無進步,甚至比日據時代還要不如」[7],所以戰後初期的法律文化,以臺灣這個島內的法制史來說,可謂是「原地踏(退)步」。

  沒有太大長進的戰後臺灣威權體制下的法律文化,「白色恐怖」甚囂塵上,但在國民政府還沒有撤退來臺之前,「四六事件」可謂是吹起了恐怖的號角聲。

  「四六事件」肇因於1949年3月20日晚上9點15分左右,台大法學院一年級學生何景岳和師範學院博物系學生李元勳,共乘一輛腳踏車,經過大安橋附近時,被中山路(一說中正東路)員警謝延長以違反交通規則攔下,雙方發生衝突,兩名學生被揍了幾下,並於10點左右押往台北市第四警察分局(大安分局)拘押。大約11點10分得到消息的師院學生,集合兩三百人,沿途唱歌前往營救。或許迫於學生的壓力下,第四分局局長林修瑜立即將何、李釋放,兩名學生雖被釋放,但學生要求警察總局局長出面向學生道歉未果,於是3月21日,師院及台大的學生1000多人上街遊行抗議警察暴行。

  但是當局旋即認為:「台灣社會運動的過程之中,類似『學潮』的發生,尚以這次為濫觴,以毫無社會運動基礎的學生,決不可能發生如此有條不紊地大規模的學潮,從這製造學潮的方式來看,它的發展演變過程,完全與大陸上中共的手法相同。」[8]於是4月5日清明節[9],陳誠下令的逮捕行動[10]展開,之後臺灣的學生運動就在威權統治下失去了活力,一直等到解嚴後才復興。

  兩條和「白色恐怖」密切相關的條例,所以有論者[11]以為「四六事件」是臺灣50年代「白色恐怖」的濫觴,實乃信論。在繼受歐陸良法之後,因為戒嚴,泰半條文所彰顯的法律價值皆隱而不顯,這是在享受自由與民主的當代,必須痛定思痛加以省視的過往辛酸史。

 

五、附論-解嚴後的臺灣法律文化

  沈家本渠等引進進步的法律思想,生活在當代的臺灣因而擁有民主與自由的法秩序,因此我們可謂是「前人種樹,後人乘涼」的受惠者。假如沒有晚清修律變法的這些草案,民國成立以來的倉促立法,若無所本,將何去何從?從沈氏的胸懷古今中外得知,對於當代的法律文化的歸趨要如何思索?黃源盛先生認為:「解決中國法文化乃至於台灣法文化的危機,想要完全在中國的古聖經義或傳統倫常禮教中去尋找,是不夠的;必須敞開大門,匯納世界其他先進法律文化,注入非華人社會法文化的精神,加以比較、選擇和吸納,而截長補短,才能產生新的法律文化。」[12]從沈家本變法的經驗來說,確是如此。

  當今的法律文化,雖然在憲法之下,擁有高度的民主性。但是政黨惡鬥,尤其是執政者為求特定目的,無視法律的存在,即擅改行政命令,以「合法」的手段來「依法行政」[13],「為所欲為」,這和戒嚴時期常用的手段並無二致,實屬「法治國」的憾事。希望將來的政府,能夠確實依照法律的精神來「依法行政」,塑造正常的法律文化,這樣子我們的國家,才是一個真正民主自由的法治國家。

 

六、結語

  《史記》有曰:「不知來,視諸往。」歷史是前車之鑑,揆諸史實,可以有許多新的發現。我國法律從上古至今,雖然當今法律的面貌和舊時法律差異可謂「南轅北轍」,但一些傳統的思想,迄今仍綿延不斷,這代表著傳統精神的延續,也是央央大國歷史文化下不朽的結晶。

  本文既然名為「兼評」,但才疏學淺,實難對於此書寫出別有創見的建議。「恆星式」的書籍,有宏觀的視野,也有微觀的細膩,的確忠誠地展現出《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的樣貌。書中沒有刻意打壓禮教派,也沒有刻意捧揚法理派,在自然而然的情形下,讓讀者藉由兩派的文本,得出「他們為何會這樣主張」的想法,並且能以一種兼容並蓄的折衷態度,盱衡這些歷史故實的滄桑。

  若要吹毛求疵,真的只有囿於是論文集,難免有重複的地方;再者如錯字,如第205頁的「愷」切,應為「剴」字之誤,諸如此類小疵,並不掩瑜。

  總而言之,中華法律文化雖有歷經時空的滄桑,飄揚到島國臺灣,但整體而言,仍是不斷地向上進步,這些果實,都是構築在無數功臣的肩膀之上。

 


* 學號:94101079,系級:中文三甲,授課教授:黃源盛先生。


[1] 此詞原出於《周易.繫辭下傳》:「易之為書也,廣大悉備,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兩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才之道也…」。

[2] 參見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一),頁75,三民書局,2004年。

[3] 參見勞思光,《新編中國哲學史》(一),頁77以下,三民書局,2004年。

[4] 詳參王奕晟,〈戰後初期學運悲歌——以一九四九年四六事件為例〉,未出版,2007年11月,網路版:http://lotusvast.myweb.hinet.net/files/1949.pdf。(最後造訪日期:2008年1月2日)

[5] 詳參蘇瑞鏘,〈雷震案與人權侵害——以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為中心〉,發表於雷震與民主人權系列座談會(三)「雷震與自由人權」座談會之會議手冊,頁22,2007年12月9日。

[6] 參見王泰升,〈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頁87以下,臺大法學論叢第二十九卷第一期,民國88年。

[7] 八十年代出版社編輯部,《自由中國選輯2:司法獨立》,頁107。

[8] 裴可權《台共叛亂及覆亡經過紀實》,1986年5月,商務出版。

[9] 當時的清明節並不放假,當局摸清學生一放假就東奔西走的習慣,為了逮捕要捕捉的目標,故師院張貼佈告:「清明節放假一天」。

[10] 逮捕行動的負責人是警總副司令彭孟緝。

[11] 藍博洲,〈《天未亮》後記〉,藍博洲,《天未亮:追憶一九四九年四六事件(師院部分)》(臺中市:晨星發行,民國89年初版),頁397。以及遠流台灣館編著,《台灣史小事典》(台北:遠流,2000),頁168。

[12] 《法律繼受與近代中國法》,頁40。

[13] 例如「大中至正」門事件,教育部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未變更或廢止前,遽行更名為「臺灣民主紀念館」;又為拆匾、改字以「正名」,要求文建會更改「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搶走北市府對於暫定古蹟的管轄權,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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