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法思縱橫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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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之性器之行為,為刑法所規定之性交,此觀刑法第10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即明,是被告以手指進入甲女之陰道,所為屬性交無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項但書明定:「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而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係對被害人為未滿14歲之少年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則被告所犯上開罪名,自無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惟被告辯稱案發時甲女並無反抗,其並無以暴力使甲女就範,而證人陳翠芳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院卷220、221頁),核與被告所述相合;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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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一、甲之律師觀點:

(一)對於60 萬醫療費支出,乙在一審已為訴訟上自認,而此自認基於第二審採取嚴格續審制,於二審中仍為有效。

1.乙於一審中對於甲支出醫療費60萬一事表示無意見,此種表示之效果,學說上存有不同見解:

1自認說279Ⅰ)(實務見解:88勞上47號判決)(甲律師採之)

本說認為乙表示無意見,與單純的不積極陳述不同,因此已構成第279條訴訟上自認,故除有同條第三項之事由,乙不得事後任意撤銷此自認。

2擬制自認說280Ⅰ)(姜)(乙律師採之)

本說認為乙表示無意見之行為應與不積極陳述相同僅構成擬制自認,因此若乙事後於言詞辯論中追復陳述,則擬制自認之效果即不復存在。

2.管見認為表示無意見,實應屬一種積極承認對造主張之事實的表現,故應給予較單純的不爭執更強的效果,故本題中,乙的陳述已構成訴訟上自認,因此二審中再要求甲對60萬醫療費支出事實加以舉證,乃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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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子

  這學期我與嘉萱同學所共同負責的,乃是笞刑的議題1,此源遠流長之身體刑,竟在近代法制社會上尚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目前仍有國家採取此制度以懲罰犯罪,更有論者主張要把該制度重新引進國內以改善治安。前開論述形成的背景原因,在在值得詳加探討。究竟,在繼受歐陸法思想後之我國,大法官更屢次引進德國基本法「人性尊嚴」(Menschenwuerde)之概念,使得人民得以成為真正之主體而非客體,笞刑之引進與否,即可做更為深刻的論述;今年11月28日的報告末尾的討論,曾針對新加坡鞭刑制度是否引進我國,援引當時內政部長張博雅與陳新民教授的論點2,稍加析辨引進與否之利弊得失,今日再延續該問題討論,故本文將以「笞刑與人性尊嚴」為題,將「笞刑」置於「人性尊嚴」層次,再延伸分析,並分享這學期之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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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

從臺北縣坪林尾橋指定古蹟案談起

王奕晟*

要目

壹、研究題目與背景分析.. 2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2

參、研究方法.. 3

肆、研究範圍、架構.. 3

一、臺北縣坪林鄉坪林尾橋沿革.. 3

(一)興建緣由.. 3

(二)洪患後之修復.. 4

(三)通行功能之轉型.. 4

(四)工損後之百廢待興──兼論坪林尾橋之建築特色.. 5

二、指定坪林尾橋為縣定古蹟之歷程.. 5

(一)新建工程之迫害.. 5

(二)提報人與臺北縣文化局之交涉.. 6

(三)指定為暫定古蹟與後續審議.. 7

(四)公告指定為古蹟.. 7

三、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樂生案與中正紀念堂案之省思.. 8

(一)樂生案:利益衝突下之職權消極原則.. 8

(二)中正紀念堂案:政治衝突下之職權積極原則.. 9

四、論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 10

(一)暫定古蹟程序與職權原則之關聯.. 10

(二)職權原則適用之利與弊.. 12

五、結論:.. 13

(一)貫徹文資法暫定古蹟程序之立法意旨.. 13

(二)類型化、合理限縮行政機關之裁量權.. 14

(三)現行法下端賴行政機關之積極依法行政.. 17

伍、預期成果與貢獻.. 17

陸、參考資料.. 17

 



* 國立政治大學中國文學系四年級學生,雙主修法律學系,教育學程。坪林尾橋古蹟提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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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社會,多元意識型態根植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並無好壞之別。但是,當意識型態成為太上皇,變成一頭沒有制衡機制的野獸時,除非它自律了,否則,當它掙脫束縛,就會變成一個巨大的怪獸,摧毀人權、法治、民主及自由。不論你心中的臺灣是哪一國,不可否認的,我們是一個民主自由法治人權國家,不會因為發生了什麼事,就抹滅了我們國家存在的價值。

  言論與集會結社自由是憲法的基本價值,但島內政黨習慣傾軋,民主成了政治利益的鬥爭工具,任意扣別人帽子以煽惑民眾,倒成為稀鬆平常的事。也因此,吐口水、棍棒、石頭、汽油彈,這就是我們的民主,又再一次的讓世界看到新的「台灣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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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群體、政黨、民族乃至於國家,存在者許多的意識型態,這是多元文化下產生的結果,不論你喜歡或不喜歡、關心或不關心,它根植在每一個人的心中。

  即使是宗教領袖,抱持著人溺己溺的菩薩精神,這也是一種意識型態的展現。是故,意識型態並沒有絕對的好或壞之分,就如涇渭分明的社會主義和自由主義極端,孰好孰壞不可一概而論。

  但是,當意識型態成為太上皇,變成一個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制衡的時候,它就像一隻脫籠的野獸,除非它沉睡了,它自律了,否則,當它掙脫束縛之後,就變成一個巨大的妖怪,開始摧毀所謂的普世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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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個暑假,就在台北車站度過。在坪林的夜,蛙鳴依舊,但窗外風景,總不堪看。

  茶業博物館近日內加上了LED燈飾,但人潮依舊零星甚至稀少,我戲稱這不就是一棟「靈厝」嗎?照理說,要讓路人投下注目禮,要用光飾點綴,先要做的是「招牌」吧!不然夜空中只有屋頂、樓梯一閃一滅的,不是靈厝,我還真找不到新的形容詞來。

  時間過的真快,距離創建「我的心遺留在指南山麓」網誌,倏忽已過三年春秋,正邁向第四年的「警報時期」。大四,這尷尬的階段啊!準備考試,雖然是免不了的宿命,但我極度想避免延畢的情形,是否真能如我所願呢?交給老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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