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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最後一科分數出來之時,2009年7月7日,我以216學分之姿,篤定要從大學畢業了。雖然在四年內換到兩個學士、一個學程,也因為不延畢的因素,導致最後一學期還是基於興趣考量多修了13學分,但真要和「大學生」說再見(Auf Wiedersehen),還是離情依依的,因為我覺得我還沒修夠。尤其,四年內向隅的刑事訴訟法、公司法與國際私法,甚至即將納入國考的證券交易法、國際公法,我可是連碰也沒碰過。
  
隨著學分制度的鬆綁,法律系本系生的學分也從146降到128,雙主修也從我申請之前的84,到我申請的74,到最近之68。但我無視於學分的減少,還是不斷地去上喜歡的課,我總是認為,這樣子的我,才有應付未來的籌碼。
  
不過,我或許錯了。四年內,我逃避去加強英文,也沒有去學習第二外語。課業繁重是我的藉口(儘管也是事實),「貪多嚼不爛」這句話的真諦我也算是徹底體會了,但是不是已然覺悟?我想在輪迴沒有結束之前,可能還會繼續如此下去。
  
這個暑假開始學習德文,補習班那雖然還是一直在聽課,但我已有警覺意識,該要整理出「一本書主義」的寶典,免得考試前又要貪多嚼不爛了。
  
雖然學期末再度前往綜院的中心繳交報告,也由於大四上有兩門課在這裡附近上課,這樣子的環境,老實說,除了校名、師資、資源外,這樣的「建築」,除了窗外風景還不錯外,總是缺少了一股魅力。
  
但我真的有辦法愛上羅斯福嗎?自己的矛盾,遲早要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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